撰文整輯/黃秀真、許芷綺    圖片提供/鄉林建設
夢想誌第七期
有些銷售員會先拿出制式合約供消費者閱讀,巧妙迴避「契約審閱期」,等消費者送回後再要求對方授權刻章,之後將有問題的條約備註在合約中,並且立下高額違約金,待消費者簽名蓋章後,防止買方交屋前發現有異而事後解約的可能。這就是所謂的磋商條款。購屋者很容易在不清楚程序或不夠充分明白條款內容就授權簽約,事後求償十分麻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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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購屋者和建商的磋商條款要如何解決,將是全國拆除違建的一大議題。建商拿違建來當公共設施,購屋者要伸張自己的權力,購屋者花大把的金錢買違建公設,換來的是建商違法的大違建,這將是對建商誠信的大考驗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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夢想誌no.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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